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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律师 何海波,男,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年41岁,法学、经济管理双本科学历,资深公司法律顾问、金融、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领域专业律师,民革党员,雁峰区政协委员;执业18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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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何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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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有关恐怖、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9.11事件”之后,对于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的讨论和研究,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学界共同的热点。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本届年会,将反恐怖主义犯罪研究作为会议主题之一,是有积极意义的。纵观“9.11事件”前后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的各种反应,对于恐怖主义的愤怒和声讨是比较共同一致的,但对于恐怖主义的认识,则差异很大,或者说分歧颇多。美国政府宣布恐怖主义者发动的是一场战争,并且用战争的方式进行反击;一些恐怖主义者则宣称自己要发动“圣战”,对付美国的反恐怖主义战争;不少学者则认为恐怖主义行为是犯罪,是国际犯罪的新动向。此外,美国在阿富汗进行反恐怖战争,首先造成的是阿富汗平民的大规模逃亡。他们之所以要逃亡,是因为他们感受到这场战争的恐怖性。现在,美国的反恐怖主义战争仍在进行,也很难料定恐怖主义犯罪已经得到了遏止。要使我们的研究对于现实和理论都有一些实际的意义,有几个问题,即恐怖与恐怖主义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恐怖与战争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恐怖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恐怖主义战争与恐怖主义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等,可能需要认识清楚。本文中,我无力对这些问题作全面的论析,只是想就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思考,以利于对于恐怖主义犯罪问题和反恐怖主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探索。

  恐怖与恐怖主义

  “恐怖”是指人的害怕和畏惧的心理,也就是说,恐怖是受害者或受惊扰者的感受,是指人们对于某些人或事物所感受到的惧怕,或者说,是受害者或受惊扰者的一种惧怕性质的感受。所以,“恐怖”(Terror)首先是对于受害者或受惊扰者而言的,是对受害者或受惊扰者的某类精神状态的描述。其次,根据《现代英汉综合大辞典》的解释,“恐怖”(Terror)又可以指施害者或惊扰者及其施害行为或惊扰行为。① 所以,我们理解“恐怖”(Terror)应该抓住其双重含义,即作为受害者或受惊扰者的感受的恐怖和作为施害者或惊扰者行为及其效果的恐怖。

  作为受害者或受惊扰者的感受的恐怖可以称为“恐怖感”,作为施害者或惊扰者行为及其效果的恐怖可以称为“恐怖行为”。恐怖行为导致恐怖感,但恐怖感的产生却不一定源于恐怖行为。这是因为许多对于人类生存构成威胁的自然事物也会引起人们的恐怖感。如,强烈地震、飓风、海啸、洪水、泥石流、火山喷发、森林火灾、旱灾、蝗灾、瘟疫、毒蛇猛兽,对人来说,都是恐怖的。自然事物没有主宰者(我们不信上帝),所以自然灾害不能成为恐怖行为。恐怖行为是作为行为的主体的人(或人构成的群体、集团、国家)施行的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怖感的行为。应该说,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怖感的行为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并无要使他人产生恐怖感的故意但却实际上产生了恐怖感的行为;另一种是行为人故意要使他人产生恐怖感并达到了这一目的的行为。前者不是恐怖主义的,后者则很可能是恐怖主义的。

  恐怖主义是英语terrorism一词的汉译。《美国传统辞典(双解)》释terrorism:恐怖主义,对武力或暴力的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一个人或一个有组织的集团以威胁或胁迫社会或政府为目的而危害人类或财产,常带有意识形态或政治原因。《辞海》(1999年版)释“恐怖主义”:主要通过对无辜平民采取暴力手段以达到一定的政治和宗教目的的犯罪行为的总和。较多采用制造爆炸事件、劫机、扣押或屠杀人质等方式造成社会恐怖,打击有关政府和组织,以满足其某些要求或扩大其影响。这两种解释有分歧,且都难作定论。胡联合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中罗列出的关于“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有51种。胡联合对51种恐怖主义定义作综合分析,把握各种概念中“最本质或重要内在特征”,从而确定了恐怖主义概念的5个方面的内涵:1、恐惧性或心理战;2、暴力性或破坏性;3、政治性或社会性;4、宣传性或宣扬性;5、违法性或刑事犯罪性。然后,他对恐怖主义概念做出自己的界定:“恐怖主义是指一种旨在通过制造恐惧气氛、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服务的,无论弱者或强者都可以采用的,针对非战斗目标(特别是无辜平民目标)的暗杀、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劫持交通工具、施毒、危害计算机系统以及其他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暴力威胁或非暴力破坏活动。”[1]

  “9.11事件”之后,对于恐怖主义又有种种定义。如,张汝伦认为:“恐怖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恐怖行为不等于恐怖主义。恐怖之成为主义,完全是由于它具有一些鲜明的现代特点:它有着明确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它经过精心组织与策划,充分利用了现代计算理性的缜密和科层制度的效率;它拥有巨大的财源,足以利用一切高科技手段造成最大的恐怖效果;它不择手段,不受任何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有意拿无辜百姓开刀,以恐怖手段使受害者屈服。”他把纳粹的大屠杀、苏俄的古拉格、美国在越南的地毯式轰炸和9.11事件都归属于恐怖主义,认为,“现代恐怖主义,有着明显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d)的特点。无论是革命与反革命的恐怖,多数对少数和少数对多数的恐怖,冷战和热战的恐怖,还是种族灭绝与舆论一律的恐怖,都有明显的制度化特点。”[2]

  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越来越多,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尽管这些概念有助于认识上的深刻和理论上的缜密,但却越来越遮蔽了对于恐怖主义认识的简明性。其实,简明一些看,恐怖主义应该就是为达一定目的而选择以恐怖行为为手段。为达政治目的而选择恐怖行为作手段的是恐怖主义,为达其它目的(如,宗教目的、经济目的、文化目的、军事目的、外交目的、情感目的)而选择恐怖行为作手段,也是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者既可能是个人、组织,也可能是国家。恐怖主义不是不择手段的,而恰恰是择手段的,其所择的手段就是恐怖行为。恐怖主义也并非是现代的产物,东西方的历史上,都不乏统治者、造反组织或宗教团体实行黑色恐怖、红色恐怖或白色恐怖的事例,严重之时,常造成全社会高度的恐怖。② 当代恐怖主义如果有特点的话,主要是实施恐怖行为更为便利,方法上科技含量高,更易达到让全社会恐怖的效果。严格地说,这并不是当代恐怖主义本身的特点。因为当代战争、当代犯罪等与过去的战争、犯罪等相比,都具有实施更加便利,科技含量高,更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等特点。

  我们没有必要给恐怖主义附加上现代性等时髦内涵。恐怖主义的本质就是以施行恐怖行为来制造部分人或全社会的恐怖,从而达到其个人、组织或国家的某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宗教的或情感的目的。并且,我们认识恐怖主义,还要克服以恐怖行为是否造成社会恐怖结果来评估其是否属于恐怖主义的倾向。认定是否恐怖主义应该根据其是否选择以恐怖行为来实现其目的,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施行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恐怖的结果。因为如上文所述,非恐怖主义的行为完成可能造成社会恐怖的结果,而恐怖主义者选择施行的恐怖行为却完全有可能达不到造成社会恐怖的效果的目的。还有,恐怖行为攻击目标的性质也不能作为识别是否恐怖主义的依据。针对平民目标的攻击可以造成社会恐怖,针对政府目标或军事目标的攻击也可以造成社会的恐怖。③ 美国的反恐怖战争明确宣布是针对阿富汗塔利班和拉登基地组织,但依然造成阿富汗全国平民百姓的极度恐怖,并因此引发他们的大规模逃亡。实际上美国的初期战略就是要以战争的恐怖来对付偷袭的恐怖,以强权的恐怖主义来压服复仇的恐怖主义。[page]

  恐怖与战争

  战争的本身就是令人恐怖的,所以,战争不可避免地具有恐怖性。战争具有恐怖性,一方面是由于战争行为会造成对于社会和个人的极大的伤害,不仅参与战争的人员(尤其是战斗人员)会伤亡,战争播及地区的平民及其财产也会受到伤亡和遭受破坏,回顾上一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中死了那么多的战斗人员和平民百姓,至今难免令人心生恐怖之感;另一方面是因为战争过程中,战争的双方或一方会选择施行恐怖行为,以给战争对方及其社会造成恐怖效果的方式作为自己取得战争胜利的途径和手段。侵华日军在中国都城南京屠杀市民30万,在华北扫荡时实行“三光”政策,美国在反日战争中于广岛、长崎投下原子弹,在侵越战争中实施地毯式轰炸,都是以实施恐怖行为,制造社会恐怖效果,来谋取战争的胜利。

  “9.11事件”发生,西方的本能性反应,是认为某一或某些敌对国家或敌对势力向美国甚至整个西方世界发动战争。为什么布什和布莱尔都异口同声地认为是发生了战争,要号召全世界民主国家“共同战斗(fight together)”,“向恶魔(evil)”宣战?因为他们感受到了与战争同样的恐怖。恐怖行为并不一定是战争,但它与战争一样能令人、令社会产生恐怖感。这从反面说明,战争是恐怖的。正因为战争是恐怖的,所以不少国家、组织以至个人选择以战争作为制造社会恐怖的手段。二战以来,美国的一系列对外战争都可以说是以战争作为恐怖手段,迫使被战争国家、民族或组织屈服。美国以战争为恐怖手段胁迫对手屈服的战略,有时失败(如在朝鲜和越南),有时成功(如在海湾和科索沃)。以战争为恐怖手段胁迫敌对国家屈服,可称为战争恐怖主义。应该说,战争恐怖主义是典型的国际恐怖主义的一个种类。

  从战争具有恐怖性到以战争作为制造恐怖的手段,这其中既显示了恐怖与战争的密切联系,又反映出恐怖与战争的不同性质。恐怖可以与战争无关(前文已述),也可能是战争的一种效果。恐怖主义可以不涉及战争,也可以利用战争甚至采取战争的方式。另一方面,战争也可利用恐怖,即以恐怖行为为手段来进行战争。战争与恐怖相结合的极致,就是恐怖主义战争。

  恐怖主义战争是由恐怖主义者发动的主要以恐怖行为为手段的战争。“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英国认定这是恐怖主义者发动的一场战争。如果这种说法成立,这场战争的性质应该就是恐怖主义战争。正因为美英认为“9.11事件”是恐怖主义者发动的恐怖主义战争,所以他们称自己发起的反击性战争为反恐怖主义战争。今天,占优势的舆论认为,恐怖主义战争是非正义的,而反恐怖主义战争是正义的。④ 如何评价战争的性质是否具有正义性,这涉及正义观的问题,而且关于战争的正义观是一个非常复杂、难有定论的理论问题,本文无力展开论析,在此只能略而不论。这里想说的一点是,如果恐怖行为或恐怖主义只是服务于战争的手段,恐怖行为或恐怖主义的非正义与否就应该依据战争性质的非正义与否来确定。所以,美英将“9.11事件”宣布为恐怖主义战争,就增加了这一恐怖主义袭击事件本身是否非正义的不确定性。

  恐怖与犯罪

  从战争的角度认识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会误导我们仅仅从战争手段的层面去理解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的性质。如果从犯罪的角度认识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我们的认识就会进入另一个理论层面。

  许多犯罪行为不具有恐怖性,但有许多犯罪行为具有恐怖性。许多犯罪行为之所以具有恐怖性的原因是很复杂的。犯罪的过程、方式、手段、结果等任一方面都可能给受害者、目击者或事后知情者造成恐怖感。而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如应处刑罚的轻重)倒不一定能决定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恐怖性。即便是杀人犯罪,有的也不具有恐怖性,例如,在不允许施行安乐死的国家以安乐死方式致人死亡,就是不具有恐怖性的杀人犯罪。而有一些轻罪甚至仅是违法的行为,却完全可以给人造成恐怖感,例如,窃杀他人禽畜并悬之于道途的行为就足以造成人们的恐怖感。犯罪行为给人造成恐怖感,不仅与犯罪本身的过程、方式、手段、结果等有关,而且很大程度上与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犯罪情节内容和结果内容等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范围等有关。一个手持锋利的菜刀的人,如果他身处厨房或家庭之内,是正常的;如果他在街头奔跑,就足以让不少人感到恐怖;如果他是在航空器之中,他就会给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恐怖感,从而构成犯罪。这是行为与环境的关系。“9.11事件”之所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令全世界的人尤其是欧美人感到震惊和恐怖,则主要是现代传播工具过于先进造成的结果。将恐怖主义者制造的恐怖效果迅速扩大至全世界的是全世界的传媒工作者。当然,施行恐怖行为的恐怖主义者预先料定了当代的传媒工作者会为他们完成这一扩大恐怖效果的工作。

  认识到一些犯罪行为具有恐怖性及其复杂的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恐怖和恐怖行为。如前所论,恐怖行为导致恐怖感,但恐怖感的产生却不一定源于恐怖行为。所以,给人造成恐怖感的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地震、飓风、海啸、洪水、泥石流、火山喷发、森林火灾、旱灾、蝗灾、瘟疫、毒蛇猛兽给人造成恐怖感,显然都不是犯罪行为。进一步说,即便是人的给人造成恐怖感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甚至也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传媒工作者扩大了恐怖的感受范围,不论其主观动机如果,都不能认为他们是犯罪或违法。恐怖文艺作品(包括恐怖小说、恐怖电影、恐怖电视等)的创作者、制作者给人们制造了恐怖感,我们也不能认为他们是犯罪或违法。

  认识非犯罪的制造恐怖的行为是有意义的。“9.11事件”发生后,不少人指出,这一恐怖行为是好莱坞恐怖电影⑤ 情节的现实翻版。但美国政府显然不可以对有关的好莱坞恐怖电影的制作者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为他们犯有教唆恐怖主义犯罪的罪行。然而,这提出了一个犯罪防控方面的重要课题,应该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制造恐怖感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也不一定造成人们的恐怖感。但不容忽视,恐怖是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给特定的人制造恐怖感以达到某种恶意目的的犯罪一般被称作恐吓犯罪。此外,借助恐怖手段的犯罪还有许多,诸如:绑架,敲诈勒索,抢劫,抢夺,聚众哄抢,强奸,聚众闹事,劫持船只、汽车、航空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逼供,暴力取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迫卖淫,强迫卖血,强迫他人吸毒,战时造谣惑众,等等,都是在某种程度利用恐怖手段或借助行为的恐怖效果的犯罪。还有一些犯罪,其行为本身虽不一定利用或借助于恐怖,但其行为的结果足以给人们造成严重的恐怖感,如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夺或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电子网络系统,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传播性病,等等。[page]

  犯罪与恐怖联系最密切的是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恐怖主义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应该是为了实现恶意目的,采取恐怖手段,制造恐怖效果,给不特定的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普遍的恐怖感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并不限于特定的主体,个人、组织或国家都有可能实施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犯罪也没有特定的客体,个人、组织或国家都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针对的目标和侵害的对象。恐怖主义犯罪最大的特点是以恐怖行为为手段,其犯罪目标的实现以造成社会普遍的恐怖感为标志。其犯罪目标和侵害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分离的,但即便犯罪目标和侵害对象是分离的,两者之间也总是有密切的联系的。对于“9.11事件”,我们只有从恐怖主义犯罪的角度去认识,才能认清它的真正性质。“9.11事件”不是战争,而是犯罪。“9.11事件”之前发生的一系列针对美国的类似的恐怖事件⑥,也应该被看作是恐怖主义犯罪。作为犯罪,“9.11事件”的制造者以恐怖行为为手段,以造成世界社会普遍的严重的恐怖为成功标志,其侵害对象一是世界贸易中心,一是美军五角大楼(犯罪预谋中应该还有其它的侵害对象),其犯罪目标是美国政府。正是这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目标的特定性,使得美国政府认定恐怖主义者是在发起一场战争。但以打击国家政府为行为目标的不一定就是战争,各国刑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款所规定的就都是以侵害国家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所以,认定一项恐怖主义行为是战争还是犯罪,主要不应该依据该行为的目的,而应该辨别该行为的特征。“9.11事件”等恐怖主义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实施恐怖行为,以自我伤害和伤害无辜的不特定人而造成社会普遍的恐怖为手段,来达到打击美国政府的目的。这应该说是典型的恐怖主义犯罪。

  余论

  本文强调“9.11事件”等应该是恐怖主义犯罪,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识恐怖主义的性质。其实,即便“9.11事件”真是恐怖主义战争行为,战争也可能是犯罪。只是要把一场战争确定为犯罪需要另外一些其它的重要参数,如需要关于该战争的善恶评价。而对战争的善恶评价是战争的任何一方都难以自我定论的,需要处于战争局外者的评价,最好是要等待时过境迁后的历史的公论。而对于犯罪,我们却可以方便地依据相关的法律做出判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当然,美国政府把恐怖主义犯罪认定为恐怖主义战争,正如它把科索沃战争中的一方领导人认定为罪犯,是基于它自己的国际政治、军事利益的作为。美国总统布什是在“9.11事件”后第四次发表讲话时才认定这次恐怖活动是“战争行为”。⑦ 随后,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宣称:“这不仅仅是针对美国的战争,这是一场针对文明世界、针对所有信仰民主的国家的战争”,“恐怖分子对美国的袭击实际上是对美国的宣战”。⑧ 所以,可以说,不说“9.11事件”是恐怖主义犯罪,而称其为恐怖主义战争,是美国政府经过一番认真思考和策划以后的产物。正是对这一事件的战争性质的认定,美国就有了接下来出兵阿富汗,进而又要打击伊拉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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