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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律师 何海波,男,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年41岁,法学、经济管理双本科学历,资深公司法律顾问、金融、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领域专业律师,民革党员,雁峰区政协委员;执业18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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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何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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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名贷款的法律风险

  在现在,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做担保去贷款,那么,如果是在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在自己贷款的资金不够时,想用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贷款。那么一旦出事了,要怎么办?有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风险呢?接下来由小编带你了解关于借名贷款的法律风险,希望给你带来帮助。

  一、借名贷款的风险

  首先就是合规风险,借名贷款一般都存在调查不实、审查不严,暴露了农信社内部员工特别是信贷员的合规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这种违规行为很可能导致农信社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其次是降低了信贷资产质量,因为借名贷款立据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用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农信社找立据人清收时,就会引起贷款纠纷,给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和农信社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是大额贷款无担保的风险,借款人无担保、无抵押采取的化整为零的贷款,使借款人既规避了贷款风险又把风险留给了农信社。

  二、出借人可选择由名义借款人或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涉及借名借款问题的案件中,如名义借款人因实际借款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则名义借款人可向出借人披露其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出借人在获知真实情况后,可以选择向名义借款人或实际借款人要求还款。

   三、借名贷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贷款通则》第19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第20条规定:“(借款人)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通过“借名借款”取得的款项,事实上是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名义借款人为申请贷款必须向银行隐瞒真实的借款用途,涉嫌“采取欺诈手段”,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借款人使用,又属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由此,“借名借款”行为显然违反了《贷款通则》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当借款人通过借名借款方式向银行贷款时,显然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一旦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借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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