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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律师 何海波,男,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年41岁,法学、经济管理双本科学历,资深公司法律顾问、金融、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领域专业律师,民革党员,雁峰区政协委员;执业18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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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何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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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

  民间借贷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想避免以后发生纠纷的话,就可以签订一份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确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

  新司法解释确认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也属于民间借贷。

  但是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

  二、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

  实践中存在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非典型性担保合同

  金融实践中,经常发生资金出借人,为了保障资金借贷安全,与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出借人名下的情形。

  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此类案件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直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四、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

  新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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