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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何海波律师 何海波,男,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年41岁,法学、经济管理双本科学历,资深公司法律顾问、金融、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领域专业律师,民革党员,雁峰区政协委员;执业18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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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何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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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0420001099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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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无论是有偿保管合同还是无偿保管合同,都是需要遵守合同义务的,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使保管物损坏、没失的,保管人是需要赔偿的。那么,保管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守哪些义务呢?

  一、保管合同的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三)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四)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的义务

  (一)给付保管凭证;

  (二)妥善保管保管物;

  (三)亲自保管保管物;

  (四)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

  (五)危险通知义务,即当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出现因第三人追夺或者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及时及时寄存人。

  (六)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有孳息的,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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