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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何海波律师 何海波,男,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年41岁,法学、经济管理双本科学历,资深公司法律顾问、金融、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领域专业律师,民革党员,雁峰区政协委员;执业18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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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何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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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有的商家为了便利交易,可能会订立格式合同,如我们在邮寄包裹的时候,快递单就是一种格式合同,是针对不确定的大多数人来订立的,并且不能协商。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二、非格式合同的定义

  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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