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波,男,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年41岁,法学、经济管理双本科学历,资深公司法律顾问、金融、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领域专业律师,民革党员,雁峰区政协委员;执业18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 详细>>
律师姓名:何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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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hb249@163.com
执业证号:14304200010991944
执业机构: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衡阳市解放路永兴阁九楼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出资。那么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或者法定公益金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以上就是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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