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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何海波律师 何海波,男,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年41岁,法学、经济管理双本科学历,资深公司法律顾问、金融、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领域专业律师,民革党员,雁峰区政协委员;执业18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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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何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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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同父异母兄弟过继出户不能继承房产

  案例:刘先生的父亲在与其母亲婚内与其他女子生了一个男孩,因当时家里经济条件不宽裕,就将该孩子送往外地给人抚养。现在刘先生的父母均已过世,这位同父异母的弟弟能否来继承刘先生父母遗留下的房屋呢?

  律师:

  太原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蔺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有四种类型: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以及养子女。在这四种类型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与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而与父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是否具有扶养关系而不同,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存在而与养父母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收养关系成立的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消除。

  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但继子女不论是否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都与生父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刘先生所说的情况来看,这位同父异母的弟弟应当是其父的非婚生子女,而他与刘母之间因没有血缘关系而不适用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这位弟弟与刘先生母亲之间也不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除非他与刘母之间形成收养关系,成为刘母的养子女,否则他与刘母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刘先生这位同父异母的弟弟被送往外地给别人抚养,这样他与抚养他的家庭之间形成了收养关系,与刘父之间因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即使他与刘母之间曾经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也随着新的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从刘先生这位弟弟被送给别人抚养时起,他与刘父和刘母之间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无权继承刘先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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