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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律师 何海波,男,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年41岁,法学、经济管理双本科学历,资深公司法律顾问、金融、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领域专业律师,民革党员,雁峰区政协委员;执业18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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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何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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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最高法拟规定疲劳审讯算变相刑讯逼供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

  解释文件初稿有40个条款

  据记者了解,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已经有所突破。虽然目前尚没有公开有关统计数字,各地已陆续出现相关案例。不过,从总体来看,由于法律对变相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尚未明确,法院在具体行为认定上仍有分歧。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从2014年起,开始研究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性文件,并于今年年中形成了40个条款的初稿。初稿完成后,最高法征求了学界、法院系统、各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初稿予以完善和细化。

  被讯问人休息饮食有三重保障

  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解释文件或将首次对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予以明确。比如,在界定刑讯逼供的方式上,解释文件将诱供、指供、欺骗、疲劳审讯、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

  疲劳审讯是此前各界关注的问题。有的审讯人员长时间审讯嫌疑人,不让嫌疑人睡觉,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方式没有被视为非法。

  此次,该解释文件有望将用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并建立一个三重保障机制,防止此类行为发生:第一个是从禁止角度对每次讯问时间设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第二个是从保障角度要求讯问时间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第三重保障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等方面的权利。

  此外,该解释文件还首次提及用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方式搜集被告人供述是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该解释还将明确死刑复核案件讯问过程中,律师的在场权问题。

  [page]焦点:“禁止疲劳审讯”将是重大进步[/page]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曾参与解释文件的征求意见座谈。他告诉记者,四中全会决定重点提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这对本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改革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排除非法证据要关注四问题

  樊崇义认为,当前非法证据排除应当主要关注4个问题。

  一是疲劳审讯问题。疲劳审讯目前是侦查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他告诉记者,疲劳审讯的口供是否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要不要把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八小时作为一个法定的制度和规则?“这个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二是采用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办法获取供词的问题。“不管符合不符合法定条件,我先把你抓起来,给你施加压力。这种情况下用拘留、逮捕、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办法收集的口供要不要排除?”

  三是采用讯问的办法来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樊崇义举例称,“你交代了明天就放你,不交代就继续关着,这种引诱、甚至欺骗取得的口供要不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四是采用暴力方法威胁家属和近亲属。樊崇义说,最近他听说,在审讯一个疑犯时,把疑犯爹妈叫来,把他老婆叫来在水泥地上坐了三天三夜,他都没有承认。最后把他小孙子带来了,不给吃喝,他一听小孙子都被叫来了,不行了就开始说了。“这种威胁近亲属的办法取得的口供,要不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何时排除非法证据应明确

  樊崇义表示,如果这一轮改革禁止疲劳审讯、非法拘禁、暴力损害近亲属利益威胁、引诱、欺骗和重复审讯等问题,并在执行过程中予以落实,就是很大的进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陈瑞华认为,目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应处于案件审理的哪个阶段应予以明确。

  陈瑞华称,从国外的经验看,在实体审判前,国外法院首先在庭前会议上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程序争议解决后再来谈实体审判。解释文件应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予以明确,如果程序有问题,在排除后再进入实体审判。

  [page]律师说法:“应保障律师查阅录像权”[/page]

  近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和完善建议”为题召开研讨会。律师们普遍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保障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权。

  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明看来,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录音录像实际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现在的立法对录音录像的录制和管理、保管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提供录音录像的情况非常少见。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同意邹佳明的看法。他告诉记者,从他办理的刑事案件来看,公诉机关提供录音录像的案件寥寥无几。他认为,就像解决律师的阅卷难一样,律师的录音录像查阅权应该在解释文件中予以保障,律师可以根据录音录像查明在讯问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进程

  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2年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法院出台了历史条文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继续明确,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重要论述。决定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page]刑诉法专家:中国95%以上冤案缘自刑讯逼供[/page]

  中国青年报讯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念斌无罪。这个判决,引来举国关注。

  2006年7月,邻家两名儿童中毒身亡,念斌被警方视为有重大嫌疑。此后8年,念斌被4次判处死刑,其中,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核准念斌死刑,发回重审。

  8月22日,福建高院新闻发言人称,本案除了上诉人念斌的有罪供述外,原判认定被害人中毒原因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

  这不是第一起引发举国关注的冤案。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案,冤案不断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引发人们对冤案何以发生的追问。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84岁高龄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剖析冤案生长的土壤和纠正之道。

  陈光中教授曾于1993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带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进行国内外的调查研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并全程参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

  陈老精神矍铄、思维敏捷,在念斌案无罪判决作出后第三天,8月24日,欣然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

  多数冤案源自“疑罪从轻”

  中国青年报:从浙江叔侄案到福建念斌案,近几年来,屡屡有重大的冤错案件被纠正。在您看来,冤错案件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陈光中:这些年来暴露了一些冤案,也公开纠正了一些。冤案产生总的原因,在于理念上的偏差,就是“重打击,轻保护”。“重打击”,就是一旦发现刑事案件,就急于破案。过去还提“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轻保护”,是在刑事案件里不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办案过程中,不重视程序正义,不重视权利保护。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程序有横向三道关: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竖的三道:一审、二审,如果是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现实是,横的不重制约,重配合,竖的不注意真正地按程序把关。总的来说,是理念的偏差。

  中国青年报:这种理念的偏差,在办案中是如何体现的呢?

  陈光中:冤案的原因,比较重要的,在我们国家有三大点。一是侦查阶段,搞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念斌案中,报道里张燕生律师就说,警方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可以这么说,95%以上冤案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警方再根据逼供的结果找证据,找来的证据半真半假。这是最大的一个原因,除非极个别可能亲友之间存在顶替,否则,无罪的人不会无缘无故承认有罪。

  第二个重大原因,是对有罪证据的认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刑事诉讼法》要求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关键事实结论,应该达到唯一性。这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言人关于念斌案的发言就提到了,案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关键证据上没有达到标准。

  再讲第三条原因,就是没有重视辩护意见。有些司法人员总觉得,辩护人是给被告人说好话、找理由的。有些明显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摆出来也不去核实。

  中国青年报:如果说刑讯逼供可能是出于公安部门的破案压力,那么,对于证据的认定,为什么会成为冤案发生的第二大原因?

  陈光中:因为过去特别怕放纵犯罪,这使得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司法机关实行一种潜规则,即“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就是这个案件有一些证据,但综合起来看,证据还存在矛盾,没达到唯一性,定罪证据不够。这种情况下,怕放了犯罪嫌疑人,造成放纵犯罪,就还是判,但量刑上会轻一些。按照案情,该判死刑的,不判死刑,怕杀错了,没法纠正。佘祥林案是这样,浙江张氏叔侄也是这样。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疑案从无”的原则,但实践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疑罪从轻”的,这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变相歪曲。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案件实际上带有重大冤枉的风险。这么做的另一个原因,是害怕宣告无罪,对社会、对被害人没法交代。社会上盯着你,如果不是你,那真凶是谁,被害人和家属盯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了。

 [page] 枉法渎职才追究司法人员责任[/page]

  中国青年报:不少冤错案件都历时多年,几经上下,有的得到了纠正,有的还没有,冤案纠正难的原因是什么?

  陈光中:实际上,在冤案中,念斌案8年还不算特别长,河南李怀亮案也是几上几下12年。我认为,念斌这类案件还不是冤案里最难纠正的。因为该案几上几下,始终没有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你总要对这个案子给一个结论。

  冤案是个底线,现在对新的案件,防得更严。新的环境氛围下,有利于作出无罪判决。难的是判决生效的案子,判决一生效,就意味着定案了。

  中国青年报:为什么这么说?

  陈光中:已生效的案件被纠正的,绝大多数是发现真凶,或者发现被害人活着回来了。典型的是佘祥林和赵作海案件。有的确实破案,真凶抓到了。这类情况占大多数,因为明摆着办错了,必须纠正。

  至于已经生效、但没有抓到真凶的案子,改判非常难。一旦改判,就涉及到责任问题,公安机关侦查,有没有违法,有没有刑讯?检察机关有没有失职?法院有没有把关不严?另外,还有社会舆论和被害人方面。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还没有改判,被害人家属就领着一群人,到法院施压。

  所以,对于那些已在服刑、但申诉不止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案件要重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难度非常之大。

  中国青年报:害怕被追究责任,是否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关部门不愿意去纠正案件?

  陈光中:现在中央也规定要终身追责,总的精神是好的,但是要具体分析,否则会造成另外一方面的副作用。打击办案人员积极性,造成纠正更难。

  我认为,不管公检法哪家,你现在的办案技术条件是有限的,认识能力也是有局限性的,完善的机制会让错案大大减少,但想完全避免,很困难。我们可以要求零错误、零冤案,但这是一个理想,实际上很难做到。

  我认为,只有两种情况,办案人员应该被追责。一种是故意制造冤案,这是枉法。另一种,是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这是属于渎职。都是主观上有过错,要追究。

  至于说案件摆在那儿,经过反复研究,出于认知上有偏差,或者后来发现新的情况,就不应该追责。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说起来是明确的,但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每个人的掌握是不同的。

  中国青年报:过去一些重大案件的定罪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而不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的决定,这是否给纠正和追责带来难度?

  陈光中:原来这种重大案件,有争议判重刑的,都是经过各级法院审委会定的。有时候,法官本人并不主张定罪,但合议庭要服从审委会意见。一般来说,只要法官向审委会实事求是汇报,没有掩盖真相,法官本人是不负责任的。

  纠正错案很重要的一点,是研究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如何正常化。既要配合,又要真正制约,不要搞成联合办案。一参加联合办案就“一锅粥”,一错到底。有时候,公检法三家还联合对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里就有一条,法院不再参加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合办案。

 [page] 适当降低申诉立案门槛[/page]

  中国青年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您觉得如何更好地去纠正冤错案件?

  陈光中:在严防冤案方面,现在做得还算比较好。坚持防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坚决不提“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也强调要正常运行。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平反,过去“留有余地”被判刑的案件,申诉不止的,有一定数量存在。

  这里面包含了放纵犯罪的风险,但不平反,更大的可能是冤枉无辜。有的案子,公安机关不去努力,张氏叔侄是被害人的指甲里发现DNA,发现不对劲了。这种案件有那么多吗?有的确实是无头案没有找到真凶。这种案件,严格按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去审判,不够标准就要纠错,这需要很大的勇气和决心。

  中国青年报:实际操作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去推动冤案的平反?

  陈光中:各级法院、检察院应正视这个问题,对申诉不止的案件,一定要重新审查。已生效裁判的申诉立案标准,可以稍微放宽一些。按《刑事诉讼法》的标准,是确有错误的案件,才可以立案。我觉得,条件是不是可以放宽到:有相当大的错误可能性。程序上有严重问题的,也可以启动重新审查。不主动审查,就发现真凶,这毕竟是极少数的情况。

  至少在申诉这块,启动的程序标准应适当放宽些。有些冤案,相关部门瞒着遮着,法律程序启动以后,经过审查,才能知道有没有问题。启动也有震动,毕竟,对一个人的冤枉是天大的,更不要说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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